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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雪燕、卓群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鼎执行字第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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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雪燕,女,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系本案受害人卓举有之妻。申请执行人卓群基,男,200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本案受害人卓举有儿子。申请执行人方玉芝,女,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系本案受害人卓举有之母。被执行人林厚玉,男,199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被执行人吴立新,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潘日辉,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黄成峰,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杨永忠,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雪燕、卓群基、方玉芝与被执行人林厚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吴立新、潘日辉、黄成峰、杨永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2)鼎刑初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游绍平审判员:张利群审判员:蔡子霖

书记员:朱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