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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公典、曹思珍等与郑向阳执行裁定书

(2013)埇执字第00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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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公典,男,汉族,宿州市林业站退休干部,住宿州市。申请执行人:曹思珍,女,汉族,无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郑向阳,男,汉族,原西镇副镇长,住宿州市。现正在服刑。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宿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郑向阳未履行赔偿义务,中院立案执行后指定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向阳正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应受偿元;债权人未受偿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宿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赔偿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凤全

书记员:张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