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公典,男,汉族,宿州市林业站退休干部,住宿州市。申请执行人:曹思珍,女,汉族,无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郑向阳,男,汉族,原西镇副镇长,住宿州市。现正在服刑。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宿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郑向阳未履行赔偿义务,中院立案执行后指定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向阳正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应受偿元;债权人未受偿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宿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赔偿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凤全
书记员:张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