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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罪犯唐恭发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永中法刑执字第1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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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唐恭发,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东安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0日作出(2006)永中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恭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权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金10000元。后报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进行复核。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1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一复字第4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审对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2006年8月7日交付执行。2008年12月1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3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唐恭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为75分,2012年度个体改造质量评估为B等,2013年一、二季度个体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分别为“较好”、“好”档;在思想上,能联系思想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劳动积极,从事电子产品劳作,完成任务较好。现累计得奖励分14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及监狱考评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唐恭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唐恭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可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恭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9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江云审判员:黄勇审判员:唐小红

书记员:张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