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建新,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9日作出(2003)增法刑初字第4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建新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附带民事赔偿金302.7元。2003年12月1日交付执行。2006年10月22日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9年5月27日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3月20日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3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黄建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为77分,2012年度个体改造质量评估为A等,2013年一、二季度个体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分别为“较好”、“较好”档;在思想上,能联系思想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劳动积极,从事电子产品劳作,完成任务较好。现累计得奖励分122.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及监狱考评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黄建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建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可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建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6年8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江云审判员:黄勇审判员:唐小红
书记员:张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