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树文,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满族,身份证号码,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犯故意杀人罪。
本院作出的(2013)二中刑初字第19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树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万二千零三十元。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树文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主执行官张军执行员牛毅执行员刘辉
书记员:刘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