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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刑一庭转来与张树文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2014)二中执字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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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被执行人张树文,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满族,身份证号码,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犯故意杀人罪。

本院作出的(2013)二中刑初字第19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树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万二千零三十元。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树文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主执行官张军执行员牛毅执行员刘辉

书记员:刘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