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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钟秋玉与李依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2014)梅中法执指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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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

申请执行人:钟秋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古文欢。被执行人:李依华,男,汉族。

本院立案执行的钟秋玉申请执行李依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因被执行人李依华的户籍所在地属梅县管辖,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3)梅中法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中的第二项由梅县人民法院执行。对上述指定执行情况由梅县人民法院直接通知有关当事人。本院(2014)梅中法执字第3号作销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程审判员:黄焕华审判员:陈勤

书记员:吴丽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