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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行与牛燕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4)清民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4-12-22
地区
清徐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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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行,住所地太原市清徐县贯中大厦。法定代表人卫宏宇,行长。被执行人牛燕生,男,194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居民,住清徐县清源镇文源路中段神州。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行与被执行人牛燕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清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清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寨生审判员:刘全海审判员:史俊刚

书记员:孟德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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