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孟克,个体户。被告融水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韦玉林,局长。
原告廖孟克不服被告融水苗族自治县林业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孟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孟克负担。
审判长:黄照光人民陪审员:黄云意人民陪审员:陶莉烈
书记员:梁冬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