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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廖正勋与融水苗族自治县汪洞乡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融水行初字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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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廖正勋,农民。委托代理人贾昌定,融水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融水苗族自治县汪洞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廖林胜,乡长委托代理人韦统定,融水苗族自治县汪洞乡纠纷调处办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胜凯,融水苗族自治县汪洞乡纠纷调处办工作人员,一般代理。第三人廖金元,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平,广西佳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廖正勋不服被告融水苗族自治县汪洞乡人民政府(下称融水县政府)土地行政确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正勋以被告汪洞乡人民政府已主动撤原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廖正勋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正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正勋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黄照光审判员:张勤亮人民陪审员:陶莉烈

书记员:后国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