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一审 · 2014

融水苗族自治县香粉乡中坪村杉木山村民小组与融水苗族自治县香粉乡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融水行初字第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资源行政管理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融水苗族自治县香粉乡中坪村杉木山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贾绍军,村民小组长。被告融水苗族自治县香粉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何海云,乡长。委托代理人韦凯,乡司法所所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第三人贾文辉,农民。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香粉乡中坪村杉木山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黄照光人民陪审员:覃毅光人民陪审员:韦盛亨

书记员:梁冬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