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融水苗族自治县香粉乡中坪村杉木山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贾绍军,村民小组长。被告融水苗族自治县香粉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何海云,乡长。委托代理人韦凯,乡司法所所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第三人贾文辉,农民。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香粉乡中坪村杉木山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黄照光人民陪审员:覃毅光人民陪审员:韦盛亨
书记员:梁冬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