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春五,农民。委托代理人田恒廷。被告巨鹿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同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冯志明,该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民,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田春五诉巨鹿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田春五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田春五向我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春五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田春五负担。
审判长:王大水代理审判员:张玉军人民陪审员:张冬梅
书记员:陈彦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