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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田春五与巨鹿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邢东行初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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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资源行政管理文书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田春五,农民。委托代理人田恒廷。被告巨鹿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同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冯志明,该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民,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田春五诉巨鹿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田春五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田春五向我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春五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田春五负担。

审判长:王大水代理审判员:张玉军人民陪审员:张冬梅

书记员:陈彦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