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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徐艳华、王虎与陈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西执字第00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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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申请执行人王某(徐某某之夫),男。被执行人陈晨,男,生于1986年6月1日,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王某与被执行人陈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乡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西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晨给付赔偿款215884.4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陈晨暂无能力履行。本院(2010)西执字第5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王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受理。

本院于2014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215884.4元,缴纳申请执行费3170元、案件受理费16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王某与被执行人陈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陈晨一次性给付徐某某、王某赔偿款168000元,其余赔偿款徐某某、王某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已交清执行款168000元、执行费3170元、受理费1600元,该款申请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乡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庚

书记员:张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