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国繁、曹秀兰与平顺县北社乡常家村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划拨裁定书

(2013)平民执字第69-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国繁,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山西省平顺县人。申请执行人曹秀兰,女,1949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山西省平顺县人。被执行人平顺县北社乡常家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曹连平,系该村委会副主任。

划拨平顺县北社乡常家村民委员会在平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社信用社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候少军执行员宋林林执行员王涛兴

书记员:段树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