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被执行人支某某,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4日审结,现该案(2010)槐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槐执字第4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宗赤军执行员刘昌珉执行员刘志林
书记员:逄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