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保金,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初中毕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籍春燕,女,汉族,1984年12月22日,高中毕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赵保金与籍春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琅民一初字第006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籍春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籍春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籍春燕存款1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国雷
代理书记员:张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