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土林,男。被执行人汪昌元,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2年11月30日所作出的(2012)桂法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汪昌元及其妻子罗满芝(身份证号码:4328221965********)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昌元及其妻子罗满芝(身份证号码:4328221965********)在银行的存款15705元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桂阳县广场支行的账户,账号为:5807********。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廖中元审判员:宁建道审判员:曹文斌
书记员:张剑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