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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王土林与被执行人汪昌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桂阳法执字第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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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土林,男。被执行人汪昌元,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2年11月30日所作出的(2012)桂法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汪昌元及其妻子罗满芝(身份证号码:4328221965********)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昌元及其妻子罗满芝(身份证号码:4328221965********)在银行的存款15705元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桂阳县广场支行的账户,账号为:5807********。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廖中元审判员:宁建道审判员:曹文斌

书记员:张剑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