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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三娃与刘永福财产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2014)礼执字第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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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三娃,男。被执行人刘永福,男。

本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2013)礼民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刘三娃申请执行刘永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三娃明确表态要求对该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礼民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小明

书记员:赵建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