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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人熊国惠与被执行人熊正敏、熊国胖、熊正刚、熊正江、熊正四、熊正前、熊国贤、熊正明、熊聪文、罗树英、熊正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田法执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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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熊国惠。被执行人熊正敏、熊国胖、熊正刚、熊正江、熊正四、熊正前、熊国贤、熊正明、熊聪文、罗树英、熊正宾。

申请人熊国惠与被执行人熊正敏、熊国胖、熊正刚、熊正江、熊正四、熊正前、熊国贤、熊正明、熊聪文、罗树英、熊正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百色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百中一终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扣划被执行人执行款10000元到本院,申请人已领取。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百中一终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晋峰

书记员:潘春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