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熊国惠。被执行人熊正敏、熊国胖、熊正刚、熊正江、熊正四、熊正前、熊国贤、熊正明、熊聪文、罗树英、熊正宾。
申请人熊国惠与被执行人熊正敏、熊国胖、熊正刚、熊正江、熊正四、熊正前、熊国贤、熊正明、熊聪文、罗树英、熊正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百色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百中一终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扣划被执行人执行款10000元到本院,申请人已领取。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百中一终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晋峰
书记员:潘春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