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阶。被执行人珂玛认证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宝鼎。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珂玛认证培训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书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款项6318263.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577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邓志伟执行员刘建军执行员童琳琳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