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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深圳市鑫运祥精密刀具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8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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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运祥精密刀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明。被执行人深圳市一帆搬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勇胜。被执行人谢剑算,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一帆搬迁服务有限公司、谢剑算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497555元,并负担受理费8763元及保全费477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一帆搬迁服务有限公司、谢剑算名下的存款511088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直

书记员:杨学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