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龙岗振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宝安振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科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羡浓,男,汉族,1964年5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经济特区实验外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喜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妙璇,女,汉族,1985年1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翼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伟。委托代理人江记鸿,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3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深圳市耀明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何坤媛、张明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款项7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800元,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1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经济特区实验外贸公司、深圳翼华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及利息等有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路来祥
书记员:万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