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青,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健,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霞,女,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宽华,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白马石河村****。被执行人冯梅,女,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户籍住址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聚福路金色年华家园**7E。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完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健、黄霞、李宽华、冯梅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3115000元及逾期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秀松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