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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张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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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青,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健,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霞,女,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宽华,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白马石河村****。被执行人冯梅,女,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户籍住址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聚福路金色年华家园**7E。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完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健、黄霞、李宽华、冯梅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3115000元及逾期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秀松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