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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2013)茂化法执恢字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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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灼明,男,汉族,化州市人。申请执行人杨照,男,汉族,化州市人。申请执行人杨康炎,男,汉族,化州市人。申请执行人杨康伟,男,汉族,化州市人。被执行人化州市杨梅镇那新村委会兰石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杨康富。

申请执行人杨灼明、杨照、杨康炎、杨康伟与被执行人化州市杨梅镇那新村委会兰石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茂中法民三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化州市杨梅镇那新村委会兰石村民小组赔偿因砍伐原告竹、木损失款8215元给原告杨灼明、杨照、杨康炎、杨康伟;二、被告化州市杨梅镇那新村委会兰石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原告位于禾地岭园界地中除修路用地以外的其它土地及位于山林的土地自行清理种植的树木,将土地交回原告杨灼明、杨照、杨康炎、杨康伟继续经营使用。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茂化法执恢字第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叶芝博审判员:李跃明审判员:余月萍

书记员:苏晓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