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莱州沃泰达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治旭,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莱州沃泰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治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莱州沃泰达机械有限公司以本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39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治旭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治旭的银行存款4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惠军
书记员:杜云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