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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张元强与被执行人王美玲、魏芳、魏智强、李淑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1)莱州执字第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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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元强,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王美玲,女,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魏芳,女,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魏智强,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淑芝,女,192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张元强与被执行人王美玲、魏芳、魏智强、李淑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元强以本院(2010)莱州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美玲、魏芳、魏智强、李淑芝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美玲、魏芳、魏智强、李淑芝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美玲、魏芳、魏智强、李淑芝家庭共有的以被执行人的名义银行存款3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惠军

书记员:李洪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