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元强,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王美玲,女,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魏芳,女,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魏智强,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淑芝,女,192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张元强与被执行人王美玲、魏芳、魏智强、李淑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元强以本院(2010)莱州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美玲、魏芳、魏智强、李淑芝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美玲、魏芳、魏智强、李淑芝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美玲、魏芳、魏智强、李淑芝家庭共有的以被执行人的名义银行存款3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惠军
书记员:李洪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