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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杜祥诉王德刚、中保财险公司双辽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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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杜祥,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解志新,双辽市辽西街法律服务所主任。被申请执行人王德刚,住双辽市。被申请执行人,中保财险公司双辽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威,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鹏,系吉林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杜祥诉王德刚、中保财险公司双辽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13)双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中保财险公司双辽市分公司赔偿张海涛财产损失35000.00元。案件受理675.00元由王德刚承担。判决书发生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保财险公司双辽分公司现已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郊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春

书记员::肖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