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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孟宪平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南执字第11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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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孟宪平,男,汉族,1959年10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胡明华,女,汉族,1961年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苏晓,女,汉族,1986年12月19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宪平、胡明华与被执行人苏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3)南民初字第10233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02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德娟审判员:李国伟审判员:李志新

书记员:郑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