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孟宪平,男,汉族,1959年10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胡明华,女,汉族,1961年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苏晓,女,汉族,1986年12月19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宪平、胡明华与被执行人苏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3)南民初字第10233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02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德娟审判员:李国伟审判员:李志新
书记员:郑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