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蒋某某,男,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徐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与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蒋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徐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认证费、停车费共计160208元。案件受理费372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524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60208元。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自行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2013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以上述理由为由,申请终结执行。经审查,该意见确实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自行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鼓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姜浩东执行员王峰执行员盛如虎
书记员:尹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