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北源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关于湖北源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2013)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2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治位审判员:许华兵审判员:张襄江
书记员:乔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