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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彭华珠与叶有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浦执行字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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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彭华珠,女,汉族,住浦城县。被执行人叶有盛,男,汉族,住浦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华珠与被执行人叶有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浦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成飞审判员:陈新寿审判员:张彪

书记员:黄晓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