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至县马召镇武家庄村某组。负责人:齐某某,系二组组长。负责人:韩某某,系二组副组长。被执行人:郭某某
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周至县马召镇武家庄村某组诉郭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3年11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月2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终字第011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575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楠审判员:赵建峰审判员:赵军
书记员:冯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