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皋执字第237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文峰路文峰花苑****。负责人许文杰。被执行人范勇。住如皋市如城镇惠政新村****。

关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与范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皋民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375.32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4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高国圣执行。执行中查明,范勇申请执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0525元,两案相抵后被执行人范勇还应给付52150.32元,被执行人范勇表示正在另案起诉本案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等被执行人有诉讼结果后再执行,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汤雪飞执行员顾幽执行员高国圣

书记员:纪福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