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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财产保全执行 · 2014

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雷华雄、雷思慧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2

(2014)嘉行执保字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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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财产保全执行程序财产保全文书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雷知先,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雷华雄被申请人雷思慧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被申请人于2012年9月7日违法生育第四个小孩,决定对被申请人雷华雄征收社会抚养费79046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雷华雄所有的银行存款79046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雷华雄所有的银行存款7904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罗日法审判员:欧香成审判员:邓军

书记员:李文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