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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谭红林与凤凰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规划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凤行初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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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许可文书

原告谭红林,男,住凤凰县。被告凤凰县城乡规划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滕召利,该局局长。第三人滕湘艳,女,住凤凰县。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已注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本案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红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红林承担。

审判长:吴周贤审判员:董贵方人民陪审员:龙湘杰

代理书记员:龙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