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红林,男,住凤凰县。被告凤凰县城乡规划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滕召利,该局局长。第三人滕湘艳,女,住凤凰县。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已注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本案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红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红林承担。
审判长:吴周贤审判员:董贵方人民陪审员:龙湘杰
代理书记员:龙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行政 · 一审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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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红林,男,住凤凰县。被告凤凰县城乡规划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滕召利,该局局长。第三人滕湘艳,女,住凤凰县。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已注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本案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红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红林承担。
审判长:吴周贤审判员:董贵方人民陪审员:龙湘杰
代理书记员:龙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