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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宋永义与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通行初字第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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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许可文书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宋永义,男,1948年7月27日出生,籍贯北京市。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法定代表人贾君刚,男,主任。委托代理人廉峰,北京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玉梅,女。第三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 法定代表人尚涵,女,主任。委托代理人闫军伟,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权,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永义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一案时,因本案须以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张岩代理审判员:曹慧人民陪审员:崔秀荣

书记员:于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