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俊,自述无业。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二路**。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昊(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旌(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葛俊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城市管理委员会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杨洁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夏文芳、李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俊,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旌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葛俊认为本案政府信息公开所涉行政许可应另案处理,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葛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邮寄送达费人民币20元,合计人民币45元由原告葛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洁人民陪审员:夏文芳人民陪审员:李莉
书记员:张东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