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尤浤臣,男。委托代理人王志权,辽宁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单位所在地锦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葛立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继宁,该局法规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张茹,女。第三人锦州盐场破产清算组(管理人),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负责人宁英光,破产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陆迎新,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胡海,男,自由职业者。第三人朱鹏,男,自由职业者。第三人王珏,女,自由职业者。第三人刘阳,男,沈阳泛美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三人赵善奇,男,自由职业者。第三人王国庆,男,自由职业者。第三人阎德海,男,自由职业者。第三人闫信,男,汉族,自由职业者。第三人尹启云,女,自由职业者。第三人曹桂彬,男,自由职业者。第三人王云录,男,自由职业者。第三人周志刚,男,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王志权(受上述十二位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辽宁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不服被告于2013年12月16日下发锦海渔函(2013)30号《锦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锦州盐场海域使用权证书不予续办的函》,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辽立一行辖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书,将本案指令由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与锦州市人民政府达成关于土地和海洋使用权收购协议,其与锦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进行行政许可诉讼已无实际意义,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案第三人(锦州盐场破产清算组、胡海、朱鹏、王珏、刘阳、赵善奇、王国庆、阎德海、闫信、尹启云、曹桂彬、王云录、周志刚)亦无异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尤浤臣自愿申请撤诉,不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且第三人亦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尤浤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审判长:张凤平审判员:郭福元代理审判员:乔雪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