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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苏秀明与莆田市涵江区白沙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涵行初字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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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行为文书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苏秀明(系莆田市涵江区某鳗鱼养殖基地经营者),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被告莆田市涵江区白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白沙镇。法定代理人蔡雄强,镇长。委托代理人方永辉(特别代理),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委托代理人范少阳、陈雲容(特别代理),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秀明诉被告莆田市涵江区白沙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原告苏秀明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涵江区白沙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行政纠纷已解决清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秀明撤回对被告涵江区白沙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苏秀明承担。

审判长:黄健美审判员:陈桂堂人民陪审员:姚勇松

书记员:姚丽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