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一审 · 2014

朱建明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昆行诉初字第000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行为文书

起诉人朱建明。朱建明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以昆山市千灯镇人民政府为被告,请求事项为:要求镇政府按征地经济作物进行补偿,每亩地3万元2.5亩,总计7.5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起诉人的请求事项实质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行为,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朱建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秋群审判员:费国金审判员:钱金兴

书记员:曹萍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