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农林局。法定代表人王XX。委托代理人杨XX。被执行人周XX。
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农林局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奉农林罚决字(2013)第04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滥伐林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4680元的罚款。申请执行人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农林局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农林局作出的奉农林罚决字(2013)第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岳位人民陪审员:徐恩琴人民陪审员:陈国平
书记员:葛华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