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农林局,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锦屏街道南山路**。法定代表人王荣定,男,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旭东,男,奉化市农林局干部。被执行人奉化市裘村镇石沿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祖国。
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农林局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奉农林罚书字[2012]第8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奉化市裘村镇石沿村经济合作社滥伐林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奉化市裘村镇石沿村经济合作社作如下处罚:1.责令补种树木1035株;2.罚款人民币14950元。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农林局于2012年12月10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农林局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农林局作出的奉农林罚书字[2012]第8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杰人民陪审员:徐恩琴人民陪审员:陈国平
书记员:葛华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