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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3

奉化市农林局与奉化市裘村镇石沿村经济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13)甬奉行审字第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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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行政行为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农林局,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锦屏街道南山路**。法定代表人王荣定,男,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旭东,男,奉化市农林局干部。被执行人奉化市裘村镇石沿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祖国。

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农林局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奉农林罚书字[2012]第8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奉化市裘村镇石沿村经济合作社滥伐林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奉化市裘村镇石沿村经济合作社作如下处罚:1.责令补种树木1035株;2.罚款人民币14950元。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农林局于2012年12月10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农林局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农林局作出的奉农林罚书字[2012]第8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杰人民陪审员:徐恩琴人民陪审员:陈国平

书记员:葛华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