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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3

奉化市农林局与卓益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13)甬奉行审字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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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行政行为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农林局,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法定代表人王荣定,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旭东,奉化市局干部。被执行人卓益波。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农林局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奉农林罚书字[2012]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卓益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卓益波作罚款人民币9810元。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农林局于2012年9月26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农林局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3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农林局作出的奉农林罚书字[2012]第8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杰人民陪审员:徐恩琴人民陪审员:陈国平

书记员:葛华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