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城县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邓建国,男,局长。被执行人何水容,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申请执行人南城县房地产管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月20日对被执行人何水容作出的城房罚字[2013]第2907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书处理结果是:1、交纳租赁手续费138元,2、罚款1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城县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城房罚字[2013]第2907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城县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城房罚字[2013]第29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晓凌审判员:曾艾雪审判员:钟绍华
书记员:李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