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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南城县国土资源局、俞毛仔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4)城行非审字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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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行为文书

申请执行人南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万太平,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俞毛仔,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南城县人,务农,住南城县。

申请执行人南城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月10日对被执行人俞毛仔作出的城国土资决字[2013]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违法占用的耕地进行复耕)。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是对被执行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造成后果的纠正或制止,而不是对被执行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制裁,且不具有可执行内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城国土资决字[2013]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南城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晓凌审判员:曾艾雪审判员:钟绍华

书记员:李晨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