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波,个体户。被告泗洪县上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泗洪县上塘镇。法定代表人封其兵,系该镇镇长。
原告张波诉被告泗洪县上塘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波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合法处分其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波负担。
审判长:朱频代理审判员:柏小凤代理审判员:李国英
书记员:季秀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