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体育村**,组织机构代码009304051。法定代表人梁建,主任。被执行人黄某某,男。被执行人钟某某,女。
案由:行政处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长计生征字第8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6月10日对被执行人黄某某、钟某某作出(2013)年长计生征字第8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因被执行人黄某某、钟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某某、钟某某未自觉履行(2013)年长计生征字第8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作出的(2013)年长计生征字第8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3)年长计生征字第8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昌斌审判员:彭可代理审判员:胡梦
书记员:李朝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