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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重庆市长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周某某,李某某行政处理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2014)长法行非审字第0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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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执行文书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体育村6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0405-1。法定代表人梁健,该委主任。被执行人周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

案由:行政处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长计生征字第8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6月11日对被执行人周某某、李某某作出的(2013)年长计生征字第8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周某某、李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某某、李某某未自觉履行该决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3)年长计生征字第8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3)年长计生征字第8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昌斌审判员:彭可代理审判员:胡梦

书记员:李朝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