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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林秀梅与鹤山市共和镇新连村民委员会连岗村经济合作社镇政府行政执行行政执行裁定书

(2014)江鹤法行非诉审字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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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执行文书

申请执行人:林秀梅,女。委托代理人:林建成,是申请执行人的父亲。被执行人:鹤山市共和镇新连村民委员会连岗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林日明,该合作社社长。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共府(2013)6号《关于林仲好等享受本村征地补偿款权益的决定》的第(二)项规定:发放林秀梅征地补偿款9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温少卿审判员:余军科人民陪审员:林群英

书记员:李周旭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