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秀梅,女。委托代理人:林建成,是申请执行人的父亲。被执行人:鹤山市共和镇新连村民委员会连岗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林日明,该合作社社长。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共府(2013)6号《关于林仲好等享受本村征地补偿款权益的决定》的第(二)项规定:发放林秀梅征地补偿款9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温少卿审判员:余军科人民陪审员:林群英
书记员:李周旭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