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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与廖富贵房屋拆迁纠纷一审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2014)九法非行审字第0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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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

申请人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被申请人廖富贵。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高新国土房管[处理决定](2013)3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3年7月8日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向被申请人廖富贵下达了高新国土房管[处理决定](2013)33号行政处理决定。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责令被处理人廖富贵(户)于2013年7月15日前自行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被申请人廖富贵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后未自行拆除房屋,现该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高新国土房管[处理决定](2013)3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2013年7月3日作出的高新国土房管[处理决定](2013)3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贵刚审判员:薛梅代理审判员:佘洁

书记员:邓晓艺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