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新晃镇砂洲路**,机关法人,组织机构代码00666658-3。法定代表人杨天林,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龙永波,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平玉,女,1993年8月22日出生。
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晃行执字第88-1号行政裁定,准予执行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3月23日作出的晃(贡)计生征决字(2013)第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龙永波、杨平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标的为22368元,目前剩余债权为22368元。据此,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晃行执字第88-1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当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阳审判员:杨骋审判员:杨建清
代理书记员:龙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